陈夏华、苗璐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25执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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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442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夏华、苗璐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陈夏华;苗璐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25执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夏华,女,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苗璐鑫,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申请执行人陈夏华与被执行人苗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5民初50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夏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苗璐鑫归还申请人陈夏华借款本金196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苗璐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苗璐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传唤被执行人苗璐鑫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苗璐鑫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苗璐鑫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苗璐鑫名下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亦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苗璐鑫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3.72元,本院已扣划,用以缴纳罚款。已冻结被执行人苗璐鑫在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收入565.62元。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9657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苗璐鑫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苗璐鑫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苗璐鑫作出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已缴纳3.72元,剩余996.28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苗璐鑫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夏华。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苗璐鑫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4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蔡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雅 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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