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海存、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二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7民初36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7民初3612号案件名称
暴海存、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二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暴海存;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二部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7民初3612号原告:暴海存,男,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冀南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篷,河北正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娜,河北正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二部,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163号。法定代表人:蔡玮,该公司经理。原告暴海存与被告北京市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二部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暴海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暴海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暴海存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暴海存负担。审判员 王志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聂强、习新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088号 下一篇 陈夏华、苗璐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125执44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