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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强、习新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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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民初1088号
  • 案件名称

    聂强、习新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峡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聂强;习新根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88号原告:聂强,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习新根,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水县。原告聂强与被告习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聂强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习新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强的撤诉。本案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为638元,由原告聂强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谢莉莉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88号原告:聂强,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习新根,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水县。原告聂强与被告习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聂强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习新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强的撤诉。本案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为638元,由原告聂强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谢莉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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