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强、习新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0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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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民初1088号案件名称
聂强、习新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峡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聂强;习新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88号原告:聂强,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习新根,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水县。原告聂强与被告习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聂强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习新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强的撤诉。本案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为638元,由原告聂强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谢莉莉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088号原告:聂强,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告:习新根,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水县人,住江西省吉水县。原告聂强与被告习新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聂强于2021年9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习新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强的撤诉。本案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为638元,由原告聂强负担。审判员 肖卫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谢莉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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