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保富、王光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492号

由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2021/9/28 0:00:00在陕西省清涧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生效的贺保富;王光银;薛海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492号
  • 案件名称

    贺保富、王光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贺保富;王光银;薛海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492号申请执行人贺保富与被执行人王光银、薛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76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光银、薛海周逾期未全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贺保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光银、薛海周偿还申请执行人贺保富借款利息1600元、案件受理费38元共计1638元,并负担申请费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海周给偿还申请执行人贺保富借款利息1600元、案件受理费38元共计1638元,申请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薛海周缴纳,被执行人薛海周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贺保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30执492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