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长泵、池长学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40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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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407号之二案件名称
池长泵、池长学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池长泵;池长学;林小玲;林贤发;池春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4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池长泵,男,1977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刘子钦、潘忠胜,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池长学,男,1983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林小玲,女,1983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林贤发,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池春晖,男,1983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池长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7民初5621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池长学、林小玲、林贤发、池春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池长学、林小玲、林贤发、池春晖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池长泵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池长学、林小玲、林贤发、池春晖的财产情况,并于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池长学、林小玲、林贤发、池春晖的财产情况如下: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贤发名下车牌号为×××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福田牌货车一辆、车牌号为×××丰田牌汽车一辆,因车辆流动性大,暂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林贤发存款17920.65元,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已缴清,申请人获得执行款51962.15元。在执行过程中,池春晖履行了其应尽的还款义务35650元。此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池长泵向本院领取执行款51962.15元。截止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8037.85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2150元已缴纳。 因被执行人池长学、林小玲、林贤发、池春晖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池长学、林小玲、林贤发、池春晖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池长学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4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雪雪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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