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环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4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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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4638号案件名称
长沙环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鹏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沙环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杨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463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环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玉环。被执行人:杨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长仲裁字第973号裁决书,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鹏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29098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阿军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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