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够则、高彩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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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952号案件名称
高够则、高彩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高够则;高彩娥;院媛媛;院成鹏;李金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952号原告:高够则,女,1928年9月出生,汉族。原告:高彩娥,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原告:院媛媛,女,1990年6月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院成鹏,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原告:院成鹏,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被告:李金宝,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原告高够则、高彩娥、院媛媛、院成鹏诉被告李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1年8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高够则、高彩娥、院媛媛、院成鹏负担。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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