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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够则、高彩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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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952号
  • 案件名称

    高够则、高彩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高够则;高彩娥;院媛媛;院成鹏;李金宝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952号原告:高够则,女,1928年9月出生,汉族。原告:高彩娥,女,1963年9月出生,汉族。原告:院媛媛,女,1990年6月出生,汉族。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院成鹏,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原告:院成鹏,男,1992年5月出生,汉族。被告:李金宝,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原告高够则、高彩娥、院媛媛、院成鹏诉被告李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1年8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高够则、高彩娥、院媛媛、院成鹏负担。审判员  强唤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武晓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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