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中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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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328号案件名称
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中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中兵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328号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香樟外滩C区4号楼二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67020277N。法定代表人:陈永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英,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中兵,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中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中兵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思韵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328号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香樟外滩C区4号楼二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767020277N。法定代表人:陈永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英,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中兵,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中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中兵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樟树市香樟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思韵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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