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德珍、成都聚鑫源瑞贝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4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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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4041号案件名称
向德珍、成都聚鑫源瑞贝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向德珍;成都聚鑫源瑞贝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4041号 申请执行人:向德珍,女,1957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执行人:成都聚鑫源瑞贝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1栋2单元301-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06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向德珍申请执行成都聚鑫源瑞贝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776.93元及利息,执行费66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成都聚鑫源瑞贝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成都聚鑫源瑞贝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成都聚鑫源瑞贝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成都聚鑫源瑞贝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聚鑫源瑞贝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娜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谌晓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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