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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有利与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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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2268号
  • 案件名称

    郑有利与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郑有利;曲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268号原告:郑有利,男,汉族,1958年6月29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曲波,男,汉族,1957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郑有利与被告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广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有利撤回对被告曲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2.00元减半收取214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郎萍审判员    赵航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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