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有利与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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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2268号案件名称
郑有利与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有利;曲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2268号原告:郑有利,男,汉族,1958年6月29日出生,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曲波,男,汉族,1957年12月24日出生,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郑有利与被告曲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广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有利撤回对被告曲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2.00元减半收取214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郎萍审判员 赵航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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