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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增艳、纪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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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809号
  • 案件名称

    李增艳、纪帅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增艳;纪帅;浙江高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榆 林 市 榆 阳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02民初7809号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91号A楼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8534315X3。法定代表人范熊熊,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公司法务。被告纪帅,男,生于1995年12月2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鱼河镇寺伙沟村82号,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9512202417。被告李增艳,女,生于1993年12月5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金沙路馨富园小区5号楼2单元102室,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号码:612701199312056427。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纪帅、李增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  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彦强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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