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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筱恬、沈洁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1302财保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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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02财保919号
  • 案件名称

    杜筱恬、沈洁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杜筱恬;沈洁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02财保919号申请人:杜筱恬,女199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沈洁,女199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人杜筱恬与被申请人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筱恬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沈洁名下的银行存款442840.9元。申请人杜筱恬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筱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洁名下的银行存款442840.9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朱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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