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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璐、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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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046号
  • 案件名称

    叶璐、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叶璐;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叶璐,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水西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MA6HG3X17Q。法定代表人:罗德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翰林街道翰林苑小区28栋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J17130D。负责人:罗德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叶璐申请执行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2021)黔028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叶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责令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返还叶璐购房款144148元及诉讼保全费1345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期间的利息损失3915元;2021年1月19日以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以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盘州分公司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叶璐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不足以清偿的部分,由贵州晟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029元和执行费214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20日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三、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腾达仓储公司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银行有部分存款,本案也对该账户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强制执行到位8766.83元,并于2021年7月10日汇至申请执行人制指定账户;四、2021年6月8日对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调查,显示其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五、2021年6月29日对查询两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第六,2021年6月20日线下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1年8月31日,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未提出意见,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世刚审 判 员 瞿 浩审 判 员 陈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金龙书 记 员 唐明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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