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美玲与上海联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7民初15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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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初15417号案件名称
黄美玲与上海联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美玲;上海联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7民初15417号原告:黄美玲,女,汉族,1994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联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秀艳。原告黄美玲与被告上海联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美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妍卿书记员 韦颖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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