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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5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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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5216号
  • 案件名称

    张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5216号被执行人:张江,男,汉族,1976年2月3日生,高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张江责令退赔、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的(2021)苏0281刑初4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张江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张江退赔人民币6457元,发还被害人邓全奎人民币1325元、发还被害人陈德兵人民币640元、发还被害人吴强价值人民币1260元、发还被害人徐昊人民币860元、发还被害人沈银洁人民币583元、发还被害人张永芬人民币583元、发还被害人方仁全人民币605元、发还被害人李朝义人民币601元。本案由本院刑事庭移交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张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张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张江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张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至张江户籍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张江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张江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视频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张江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张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林审判员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薛丹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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