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见华、段亚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40号案件名称
许见华、段亚平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许见华;段亚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40号申请人:许见华,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苏仙区。被申请人:段亚平,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苏仙区。申请人许见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段亚平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许见华、担保人刘利君以其共同共有的位于郴州市香雪西路丽景山庄1栋B区(产权证号: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03840号、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03841号)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许见华、担保人刘利君共同共有的位于郴州市香雪西路丽景山庄1栋B区(产权证号: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03840号、湘(2017)北湖不动产权第0003841号)的交易、过户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段亚平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许见华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胡红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志平书 记 员 刘玲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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