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028民初37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718号
  • 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飞;黄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028民初3718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隆昌市隆泸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210587740。法定代表人:王裕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全华,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隆昌市。系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兴支行行长,特别授权。被告:刘飞,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黄涛,女,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飞、黄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