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气化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6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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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6287号案件名称
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气化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6287号原告: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资翔,系执行董事。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负责人:徐爱军。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表人:豆保信。原告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电气化工程分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达诺尔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小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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