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善香、朱忠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初1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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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初1245号案件名称
赖善香、朱忠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赖善香;朱忠国;高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初1245号原告:赖善香,女,汉族。被告:朱忠国,男,汉族。被告:高莉,女,汉族。原告赖善香诉被告朱忠国、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赖善香于2021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善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善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2元减半收取2246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忠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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