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卫兔、施志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02执28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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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02执2830号之一案件名称
傅卫兔、施志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傅卫兔;施志良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2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傅卫兔,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施志良,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傅卫兔与被执行人施志良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02民特20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傅卫兔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施志良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5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2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施志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施志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施志良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施志良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施志良债务较多,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5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施志良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绍兴东区支行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账户,经扣划余额得款1302元,缴纳本案罚款1000元后余款30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施志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施志良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施志良作出罚款1000元和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施志良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傅卫兔。 综上,被执行人施志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28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平 审判员陈宝良 代理审判员陈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宇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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