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魏英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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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263号案件名称
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魏英东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魏英东;旬阳县宏诚建劳务工程经营部;旬阳县宏顺铅锌矿;王连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8民初2263号 原告:王连国,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40815163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林,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被告:旬阳县宏诚建劳务工程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旬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MA70PA5U02。法定代表人:魏英东被告:魏英东,男,198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旬阳县,现住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1613。被告: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法定代表人:杜开林,系董事长。被告:旬阳县宏顺铅锌矿,住所地:旬阳县XX镇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13538150X。法定代表人:何家省,系董事长。项目方相平。原告王连国与被告旬阳县宏诚建劳务工程经营部、魏英东、陕西瑞烽林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旬阳县宏顺铅锌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连国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国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廖 斐书 记 员 隆 孝 莉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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