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恢2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2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银行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