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孙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25执恢241号之二

由大名县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大名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生效的周某;孙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5执恢24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周某、孙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周某;孙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25执恢2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79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425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银行的存款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