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党佩佩、申晓晓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34财保37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4财保377号
  • 案件名称

    党佩佩、申晓晓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魏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党佩佩;申晓晓;申清印;尚俊花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4财保377号申请人:党佩佩,男,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申请人:申晓晓,女,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申请人:申清印,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申请人:尚俊花,女,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魏县。申请人党佩佩于201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存款66000元以内进行冻结。申请人党佩佩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申晓晓、申清印、尚俊花的存款66000元,期限至2022年9月6日。案件申请费680元,由党佩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 欣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