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李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81执恢16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8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李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李娜;李子清;白孔雀;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81执恢1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与李娜、李子清、白孔雀、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81民初83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娜、李子清、白孔雀、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娜、李子清、白孔雀、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158692.78元,承担案款受理费1740元、执行费231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被执行人李娜、李子清、白孔雀、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全部内容,现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案件执行费2310元,由被执行人李娜、李子清、白孔雀、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现已全部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李娜、李子清、白孔雀、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院(2021)陕0881执恢1683号执行案件的全部内容,现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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