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凡、寇世兵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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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276号案件名称
陈继凡、寇世兵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陈继凡;寇世兵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陈继凡,男。被执行人:寇世兵,男。陈继凡与寇世兵支付令一案,2021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9民督20号支付令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112.51元及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寇世兵已给付陈继凡2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继凡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可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恒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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