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俊丽、鸡西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6民初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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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06民初137号案件名称
郝俊丽、鸡西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郝俊丽;鸡西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6民初137号原告:郝俊丽,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鸡西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鸡西市城子河区城花居住**宜居家园**楼**门市。法定代表人:袁文焕,董事长。原告郝俊丽与被告鸡西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郝俊丽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俊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俊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92元(已交纳),由原告郝俊丽负担。审判员 冯 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宋婉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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