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治宝、程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7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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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7847号案件名称
沈治宝、程斌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沈治宝;程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7847号原告:沈治宝,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住庄河市。被告:程斌,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沈治宝与程斌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沈治宝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沈治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本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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