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鑫玲、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6执保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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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6执保507号案件名称
韩鑫玲、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韩鑫玲;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6执保507号申请人:韩鑫玲,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湖区萌水镇兴萌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MA3PRNQHX0。法定代表人:赵鑫,总经理。申请人韩鑫玲与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2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99044.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恒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99044.00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方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侯庆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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