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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衡水泉胜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7财保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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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财保561号
  • 案件名称

    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衡水泉胜环卫服务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景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衡水泉胜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张弟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财保561号申请人: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地址:景县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EK2HN0C。法定代表人:王爱义,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衡水泉胜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大麻森乡焦村北环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A3YN959,组织机构代码:MA0A3YN95。法定代表人:张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弟,男,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大麻森乡焦村北环路南侧。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衡水泉胜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张弟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衡水泉胜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张弟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2170元,由申请人景县德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游项英书 记 员  高 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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