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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峰、梁忠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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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778号
  • 案件名称

    张长峰、梁忠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长峰;梁忠怀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778号原告:张长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三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忠怀原告张长峰与被告梁忠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峰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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