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峰、梁忠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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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778号案件名称
张长峰、梁忠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长峰;梁忠怀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778号原告:张长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三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忠怀原告张长峰与被告梁忠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长峰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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