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福杰、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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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抗7号案件名称
巩福杰、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巩福杰;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于均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抗7号 抗诉机关: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于均堂,男,生于1960年8月18日,汉族,系商洛市鸿达工程有限公司业主,住商洛市商州区。一审被告:巩福杰,男,生于1967年3月22日,汉族,居民,住商洛市。于均堂诉巩福杰民间借贷一案,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陕10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情形,以商检民监[2021]611000000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商州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审 判 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铭博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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