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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福杰、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10民抗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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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民抗7号
  • 案件名称

    巩福杰、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巩福杰;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于均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抗7号 抗诉机关:商洛市人民检察院。一审原告:于均堂,男,生于1960年8月18日,汉族,系商洛市鸿达工程有限公司业主,住商洛市商州区。一审被告:巩福杰,男,生于1967年3月22日,汉族,居民,住商洛市。于均堂诉巩福杰民间借贷一案,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陕1002民初814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和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情形,以商检民监[2021]6110000001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商州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审 判 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铭博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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