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云、青海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青0121民初3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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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155号案件名称
高云、青海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高云;青海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青0121民初3155号原告:高云,男,199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新城村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庆,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新城村村民。 被告:青海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东路。 法定代表人:余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高云与被告青海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庆、被告青海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余建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预付款25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定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自己开发的位于大通县居高财富中心4号楼25楼左右的房屋一套预出卖给原告,面积为115平方米,预付款为250000元,同时双方约定若原告放弃预购须在开盘后统一办理退订预购房屋及预付款的手续,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无息返还房屋预付款。2021年3月因原告急需用房,被告经营不善导致案涉楼盘停工并未继续建设并且被告一直推迟,因此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被告提交了退款申请,被告同意并表示于20个工作日内将250000元预付款退还给原告,时至起诉之日被告一直拖延退还购房预付款。综上所述,被告拖延退还预付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青海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高云的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海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原告高云房屋预付款2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青海居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连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延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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