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忠赟、张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54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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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403号之一案件名称
许忠赟、张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出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许忠赟;张敏;郝策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郝策,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许忠赟,男,198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敏,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郝策与许忠赟、张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策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执行回案款10089.04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郝策。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号的车辆档案信息(该车未实际控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号、陕AXXXXX号的车辆无信息。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许忠赟、张敏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 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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