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雄、李生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7执恢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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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恢145号案件名称
刘世雄、李生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世雄;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7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雄。被执行人:李生清。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现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世雄与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9)陕08执监38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执行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书、米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7执8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世雄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并由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2900元,案件受理费27130元。现申请执行人刘世雄与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和解内容如下:一、由被执行人李生清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全部利息,由被执行人李生清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2年9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于2023年9月15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清偿全案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李生清当即缴纳案件受理费27130元、本次执行费5000元。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法律强制措施(限制敢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解除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四、上述和解内容如若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刘世雄可按照原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未履行部分一次性申请恢复执行,并不放弃对被执行人李生清追究其它法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7执恢1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永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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