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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某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三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1财保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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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财保153号
  • 案件名称

    桂阳某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三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桂阳某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三某;谢桂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财保153号申请人:桂阳某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城关镇翡翠路(桂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办公楼1-3楼)。法定代表人:周安新,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虹静,女。被申请人:谢三某,男。被申请人:谢桂某,女。申请人桂阳某某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谢三某、谢桂某名下位于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翡翠路旁广场1号B幢806号房产。申请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如保全错误,申请人愿意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桂阳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三某、谢桂某名下位于湖南省桂阳县龙潭街道翡翠路旁广场1号B幢806号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龙孝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方书 记 员 邓 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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