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0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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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07号之三案件名称
刘XX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XX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907号之三被执行人:刘XX,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02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刘自来在2020年11月5日缴纳保证金4000元后,剩余罚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自来在招商银行6214832927467311_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程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蓓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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