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麻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7民初2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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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7民初2125号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麻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麻艳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7民初2125号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755810938X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电力街。法定代表人:刘海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云,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喜云,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麻艳萍,女,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麻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9元,减半收取计259.5元,由原告伊金霍洛旗和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杨旭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赵?丹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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