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绍俊、刘万阳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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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962号案件名称
朱绍俊、刘万阳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朱绍俊;刘万阳;余家宏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962号申请人:朱绍俊,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刘万阳,男,1971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余家宏,男,1962年2月0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在执行朱绍俊与刘万阳、余家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39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 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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