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建设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8执205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执20527号案件名称
蔡建设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蔡建设;田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中科精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8执205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杨毓。被执行人:蔡建设,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田静,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中科精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蔡建设。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蔡建设、田静、中科精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蔡建设、田静、中科精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 喆审判员 韩毅强审判员 曹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坚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召龙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400号 下一篇 陕西建工基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红旗海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财保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