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3081号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法定代表人:杨连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天龙,该行草堰分理处主任。被告:陆飞,男,汉族。被告:赵小敏,女,汉族。被告:吕康,男,汉族。被告:何春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飞、赵小敏、吕康、何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由被告陆飞、赵小敏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