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3民初3081号

由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21/9/15 0:00:00在汉中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效的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飞;赵小敏;吕康;何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民初308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飞;赵小敏;吕康;何春梅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703民初3081号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法定代表人:杨连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天龙,该行草堰分理处主任。被告:陆飞,男,汉族。被告:赵小敏,女,汉族。被告:吕康,男,汉族。被告:何春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飞、赵小敏、吕康、何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由被告陆飞、赵小敏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