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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珍祥、米色友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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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261号
  • 案件名称

    卢珍祥、米色友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卢珍祥;米色友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卢珍祥,男,彝族,1946年6月1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米色友拉,男,彝族,1954年7月30日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住普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珍祥与被执行人米色友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0000元,本院执行到位36000元,已将此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34000元,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裁定如下:(2021)川3433执261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宇翔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261号申请执行人:卢珍祥,男,彝族,1946年6月11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被执行人:米色友拉,男,彝族,1954年7月30日出生,四川省普格县人,住普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珍祥与被执行人米色友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0000元,本院执行到位36000元,已将此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案款34000元,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裁定如下:(2021)川3433执261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闫静研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罗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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