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树龙、刘景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327执283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83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树龙、刘景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树龙;刘景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鲁1327执2839号之一刘景光:关于你(单位)与刘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327民初42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树龙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自收到本通知书立即依照本院(2021)鲁1327民初428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二、负担执行费。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账户户名:莒南县人民法院账号: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联系人:执行三庭卞秀恒联系电话:本院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邮编:276600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英辉、刘延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22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683执恢14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