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英辉、刘延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22号案件名称
曹英辉、刘延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曹英辉;刘延东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22号原告:曹英辉,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刘**,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曹英辉与被告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曹英辉以被告主动给付欠款及诉讼费2725元为由,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英辉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英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曹英辉负担。审 判 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辛 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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