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傅氏国际(大连)双金属线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3执2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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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执2135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傅氏国际(大连)双金属线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傅氏国际(大连)双金属线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行政非诉执行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3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管委会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130016592299。法定代表人:王大民,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傅氏国际(大连)双金属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工地配套园双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79709Q。法定代表人:傅玲。申请执行人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傅氏国际(大连)双金属线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给付工资总计124999.80元的义务。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谈建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成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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