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红军、谢春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1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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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175号之一案件名称
寇红军、谢春云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寇红军;谢春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寇红军,男。被执行人:谢春云,女。寇红军与谢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9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5000元及迟延利息。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谢春云在中国工商银行尾号26475账户存款2386.13元、白河农商银行尾号91XXX账户存款502.82元、尾号67XXX账户存款102.59元,于2021年7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谢春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11XXX账户存款212.88元,于2021年7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谢春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13XXX账户存款10000元,共计扣划银行账户存款13204.42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本案剩余81795.58元及迟延利息,谢春云承诺于2021年阴历年底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寇红军于2021年9月1日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承诺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175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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