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舒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91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91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舒平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舒平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9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法定代表人邵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舒平,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平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舒平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求偿款40,597.62元,保费353.13元,共计40,950.75元,此款于2020年10月25日前一次性给付;二、其他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823.00元减半收取413.00元由被告舒平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长期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