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锐淼、吴锦龙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821执1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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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677号案件名称
罗锐淼、吴锦龙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罗锐淼;吴锦龙;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821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罗锐淼,女,汉族,1989年6月29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吴锦龙,男,汉族,1989年9月26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朝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715194873D。法定代表人:王展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罗锐淼、吴锦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821民特7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4412.78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1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另案,本院依法立案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总债务为14528.78元(包括逾期交房违约金14412.78元和执行费116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3772.55元至本院(2021)桂0821执741号标的款专用账户。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案,对于上述执行款依法分配,在此次分配中,优先扣减本案执行费116元后,申请执行人罗锐淼、吴锦龙最终分得金额14412.78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完毕本案法定义务。本院认为,本院(2021)桂0821民特7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2021)桂0821民特7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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