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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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585号案件名称
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585号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廷洋,系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嘉,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交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世纪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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