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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民、李贵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521民初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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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542号
  • 案件名称

    孙志民、李贵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孙志民;李贵臣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吉0521民初542号原告:孙志民,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机动车驾驶员,住吉林省通化县被告:李贵臣,男,1974年9月3日生,汉族,机动车驾驶员,住吉林省通化县原告孙志民与被告李贵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运用互联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志民、被告李贵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志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工资7000元及从2021年1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20日,被告李贵臣雇佣原告孙志民为其开货车,约定每月9000元,被告李贵臣尚欠原告孙志民工资7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工资,被告均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工资7000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至今的利息。李贵臣辩称,欠是欠,但不是7000元,我讲的工资是8000元,奖金1000元,欠他8600元,年前我给他3000元,还剩5600元,消分和罚款再扣除3000元,应该给他2600元。我就是认可欠26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李贵臣雇佣孙志民为其开货车运输,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000元,奖金1000元。李贵臣陆续给付部分工资,孙志民称尚欠7000元工资未付,李贵臣称欠2600元,双方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双方劳务关系成立,李贵臣应按约定给付孙志民雇佣的工资。双方并未签订书面雇佣合同,均是口头约定,就工资多少发生争执,应按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双方对2021年6月5日谈话记录未有异议,可作为有效证据。孙志民主张李贵臣尚欠工资7000元,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故应认定以李贵臣承认欠其工资5600元的事实。李贵臣主张应扣除孙志民违章罚款扣分钱,双方并未约定如何处理此内容,其请求在工资5600元中扣除3000元,因无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李贵臣就此主张可提供证据后另行告诉处理。关于孙志民要求的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孙志民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证明李贵臣欠其7000元的工资,其请求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综合判断双方谈话录音和庭审双方陈述,可认定李贵臣欠其5600元工资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贵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孙志民工资款5600元;二、驳回孙志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贵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关桂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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