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董振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2202执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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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202执233号案件名称
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董振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董振利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220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地址:阿尔山市温泉路人社局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杨大光,职务:局长。被执行人:董振利,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阿尔山市五岔沟林业局工作,现住阿尔山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与被执行人董振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依照(2021)阿证执字第02号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被执行人董振利履行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董振利给付申请执行人阿尔山市就业服务局借款104454.75;(2)负担申请执行费1466.82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1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后,发现被执行人董振利名下无保险理财、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有住房公积金,但无法划拨;有车辆,我院已轮候查封。我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董振利的所有银行卡及微信支付宝。我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董振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将对被执行人董振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尚有104454.75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建鑫审判员 王海景审判员 马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萌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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